实验室菌、毒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
12-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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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菌、毒种的收集
1.自行分离筛选所得菌、毒种经系统鉴定后,有保存价值的编入菌、毒种目录,予以保存。
2.由卫生部检定所、流研所及其他菌、毒种保藏单位购入或赠予的菌、毒种,编目后予以保存。
3.实验室菌、毒种目录需报教务处备案。
二、菌、毒种的保藏
1.保藏的菌、毒种均须经全面系统鉴定,认真做好登记,统一编号,按期传代、鉴定,并做好有关记录。
2.保藏的各类菌、毒种,均须按其保藏特性,选取妥善保藏办法,避免菌、毒种变异或死亡,在保存过程中发现菌、毒种变异或死亡,应及时记录,年终汇总上报教务处。
3.保藏菌、毒种须专门编目、专人负责。
三、菌、毒种的发放
1.除保证本校教学、科研使用外,原则上不对外发放菌、毒种。如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索取菌、毒种,必须有公函,说明菌、毒种名称、菌号、型别、数量及用途等,加盖公章,经系主任和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发放。
3.未经批准,实验室或个人不得以工作之便与外单位进行菌、毒种交流,切实做好菌、毒种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