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财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22-
12-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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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全部财产都应按规定设立帐册。
三、实验室教学科研所需物品的购置,实行预算制度。仪器设备的需求单位于每年十月前向设备科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的预算计划,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在每学期末提报下一学期的申购计划,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经审批后专人领取。
四、每学期结束前管理人员应对实验室财产自行清点一次,每年年终学校设备科组织清查一次,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规定酌情赔偿。
五、遇有财产管理人员变动,应在主管有关部门协助下,进行全面清理,办好交接手续。
六、如有仪器损坏,不能再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向设备科办理报废手续。
七、做好新到仪器的验收、编号和造册工作,价格在800元以上的固定财产,应设卡管理;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应建立档案管理。从设备安装之日起,详细记录有关设备的使用、故障、维修、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
八、实验室财产一般不得外借,尤其是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和珍稀贵重切片标本等。如需外借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外借手续并收取出借费用。
九、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验室钥匙有专人保管,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防水、防潮、防霉、防盗等工作。
十、实验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整齐。